資料圖:伊春空難現場
  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對伊春空難機長被判刑深表失望
  今獲悉2010年8月24日伊春空難機長齊全軍被判刑三年,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對判決結果深表失望。我們曾經多次表達我們的意見,但法院最終沒有接受我們的意見。飛行員協會成員尊重法律,也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我們保留對此判決的不同意見,並通過法律繼續維護商業飛行員的合法權利。
  1、 飛行事故是一個系統安全問題。機長違規操作確實直接導致了伊春空難事故的發生,但是其背後蘊含的組織管理失誤則是更為根本、更為深層次的原因,對於民航業的長遠發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伊春空難後大量的新聞報道將矛頭直指機長,使社會輿論普遍對於機長懷有憤恨情緒。我們希望法院本著客觀、獨立的立場對齊全軍進行判決,不受社會輿論的左右,也不使本案判決間接成為掩蓋行業管理失誤、化解民眾憤怒的一個工具。一起事故的認定和處理不應是最終找到一位責任人而告終,這是非常可悲的安全文化。
  2、 “航空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不應該用做確定事故相關人員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這是被國際民用航空立法和許多國家國內民航立法所明確肯定的。這項規定旨在保證參與調查的各方,都能本著客觀的態度揭示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從而杜絕日後同類事故原因的再次發生。該規定背後蘊含著深遠的安全考慮,也是促進民用航空安全的必要途徑之一。我國民航立法中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這項內容,但是關於“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議,防止事故和事故徵候發生”的規定也間接印證了對國際立法的認同。在本案被告齊全軍被提起公訴程序前,由國務院批覆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公佈,其結論被本案公訴方在公訴材料中援引。但是出於對航空安全的長遠考慮以及國際行業習慣的遵循,我們認為不應該以該調查報告的結論作為認定齊全軍刑事責任的根據。
  3、 民用航空業具有很強的國際性。中國民航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際民航業界的理解與認同。本案作為中國首例對空難事故飛行員提起刑事指控的案件,從訴訟準備到整個訴訟過程都受到包括國際民航組織、國際駕駛員聯合會以及分支機構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的高度關註。事實上,對於本案的處理也將成為國際社會評價中國民航實踐、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重要風向標。有鑒於此,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應該考慮到國際民航通行慣例和中國民航的長遠健康發展。(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華東代表處主席盛彪) 來源: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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